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如何调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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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通过提交变更申请来调整合同价格,以反映实际施工所需的额外工作量或成本,知宽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以下是可能的步骤:1. 变更申请:施工方需要准备变更申请文件,详细说明发生的变化,包括实际挖掘深度的增加,以及导致变化的原因,业务范围: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审查、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关于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关于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如下: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造价工程师简介: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考试科目: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业务范围: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审查、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增长。

设计变更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怎么处理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处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整工程价款一事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参照当地的建设部门的计价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渗卖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知宽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搭喊亮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按什么调价?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通常需要进行调价。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通过提交变更申请来调整合同价格,以反映实际施工所需的额外工作量或成本。调价的过程涉及与业主或合同管理方的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变更。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中,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上描述的某个项目为在地基施工中需要挖掘10米深度的坑。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土质等因素,实际挖掘的深度需要达到15米。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需要进行调价。以下是可能的步骤:

1. 变更申请:施工方需要准备变更申请文件,详细说明发生的变化,包括实际挖掘深度的增加,以及导致变化的原因。

2. 重新估算成本:施工方需要对实际施工深度的增加进行成本估算。这包括挖掘更多土方的成本、额外所需的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等。

3. 提交变更:施工方将变更申请和重新估算的成本提交给业主或合同管理方。

4. 协商与审批:业激睁主或合同管理方会审查变更申请和成本估算,并与施工方进行协商。在双方雹咐达成一致后,变更将得到批准。

5. 调整合同价款:一旦变更得到批准,合同价款将根据实际变更的工作量和成本进行调整。施工方将获得额外支付以覆盖额外的工作量和费用。

6. 合同补充协议:最后,双方应该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和工作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应该是合理且必要的,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在书面形式上记录所有变更和调价的细节,以防止未来的争议。同时,施工方应当在提交变更申请前,确保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源铅纯和许可。

在施工中清单项目因施工变更导致其中一项或多项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此时清单综合单价该如何调整?

清单综合单孙庆禅价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重新计算。具体操作通常分为以下几步:

1.对变更后的工作内容进行评估,包括人工、材料、设差返备等成本,以及施工时间等因素。

2.重新计算清单综合单价,将变更后的成本和时间考虑进去。

3.在变更前与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之间进行比较,确认调整的幅度和方向是否合理和合法。

4.在与业主或监理的协商与确认后,及时进行调整操作,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总之,在变更工程项目的时候,需要严格遵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操作,同时要保证公则尘平、合法、合理,以避免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五大类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拆或咐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团如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一)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旅纯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四)工程量偏差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橡凳郑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粗游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梁颂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有个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涉及到设计变更是否可更改合同价款?

有个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涉及到设计变更可更改合同价款,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改变合同内容。

法律分析

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固定单价合同,念配一般是在投标工程中,清单的项目是业主给的,而单价是施工单位自己填制的,为此双方将该单价固定下来,工程完工后以此单价为准,故称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在投标工程中,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给的工程量清单,自己进行报价,由于报价卖高租适中,被评委评为中标单位,为此业主将此报价做最终结算价格,故成为固定总价。设计变更项属于第三方(设计院)造成的总价变更,不在总包和建设方的合同价约束区间。其追加或者减少项的总价是可以作为更改项变更的。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建议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也会规定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的,既然已经签订合同,就需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哪就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进行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后可以改变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中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法规变化类: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二、工程变更类: 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三、物价变化类: 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四、工程索赔类: 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五、其他类: 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配镇穗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旅运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培卜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3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①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4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

②加速施工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④合同终止的索赔。

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工。

②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

②总费用法。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

②比例计算法。

③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5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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