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债务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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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时效有多长

导语:债务纠纷的时效性有多长?我想这是每一个当事人都想知道的一个问题吧。别急,接下来我就告诉你债务纠纷的时效性以及什么是时效性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收藏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知道!

关于债务纠纷的时效性:

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借款合同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也称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着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债务存在,即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注时开始重新计算二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规定诉讼时效的原因:

这一方面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相关内容】:

为什么诉讼时效问题容易被忽视?

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相反,我国民间历来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一个人的不但不会在自己在世时因时间推移而失效,而且还会延续到子子孙孙。

由于传统习惯与制定法律之间这种巨大的差异,使许多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规定,因此便经常出现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莫名其妙地败诉的事例。

【案例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伟集团南山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x,被告南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xx、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7月21日、2010年8月24日、2011年2月24日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南山公司购买原告的双速多用绞车、回柱绞车共3台,总价值316000元。同时,该合同还对产品质量标准、保质期、包装标准、验收标准、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于2010年8月12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3月19日分别给被告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现已支付了230400元设备款,至今尚欠货款85600元。原告于2014年1月6日给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对尚欠原告85600元货款并无异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剩余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5600元及延迟支付货款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本案三个合同所涉的绞车,原告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2010年8月23日、2011年2月9日发货,依照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诉讼时效应分别从2011年7月13日、2011年8月24日、2012年2月10日开始起算2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均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提起诉讼,三台绞车的货款请求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保护。至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的询征函,不能视为原告在向被告主张权利,询证函是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发出的,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内容上仅表现为双方财务往来的核对结果,没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在上面只加盖财务印章,该印章不具有对外效力。二、原告提供的绞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除给被告造成车辆价款损失外,还有其他经济损失,被告有权不支付相应质保金13500元,同时还应减少支付被告为此支出的配件费、修理费共计165120元。

综合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双速绞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原告苏煤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苏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三份,证明被告南山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原告苏煤公司购买双速绞车一部,价款为13.5万元;于2010年8月24日向原告购买回柱绞车一部,价款为4.6万元;于2011年2月24日向原告购买双速绞车一部,价款为13.5万元。

4、发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依照合同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2010年8月23日、2011年2月9日给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予以签收。

5、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三张,证明原告苏煤公司依据三份合同价款为被告开具了三支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询证函》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给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南山公司对其尚欠原告货款85600元并不持异议,签字确认。

7、康伟集团付款审批单二支,证明原告苏煤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3年11月29日到被告处主张过三部绞车的欠款,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该证据为原告当庭提供)

被告南山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发货的时间即为起算质保期的时间,从发货时间满一年质保期满,就应该起算诉讼时效了。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询证函》并没有体现原告主张权利的任何意思表示,同时也未体现被告同意履行义务,只是双方对于财务往来核对的情况,被告在询证函上所加盖的是财务印章,并不是被告公司的公章,对外不产生效力,故该询证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证据7系原告当庭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被告方不予质证。

被告南山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合同编号为HTSCL-308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0年7月1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一台双速多用绞车,价款为13.5万元,双方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该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7月13日开始起算,至2013年7月12日期满。

2、康伟集团付款审批单、收据各二支,证明原告苏煤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HTSCL-3082的合同货款81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HTSCL-3082的合同货款27000元。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并未主张过余款。

3、合同编号为HTSCL-309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0年8月2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一台回柱绞车,价款为4.6万元,双方于2010年8月24日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该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8月24日开始起算,至2013年8月23日期满。

4、康伟集团付款审批单、收据各二支,证明原告苏煤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HTSCL-3092的合同货款27600元,于2010年11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HTSCL-3092的合同货款13800元。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并未主张过余款。

5、合同编号为NHT-1100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1年2月9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一台双速多用绞车,价款为13.5万元,双方于2011年2月24日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该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起算,至2014年2月9日期满。

6、康伟集团付款审批单、收据各一支,证明原告苏煤公司于2011年5月28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NHT-11008的合同货款81000元,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并未主张过余款。

7、南山煤业主车场二部双速绞车故障经过,证明原告2010年7月份提供的双速绞车发生过三次故障并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8、南山煤矿机运队报工表,证明原告提供的绞车因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后,造成被告公司煤矿巷内其他设施设备损坏,被告为此必须进行修复、维护,支出人工费44520元。

9、《经过》六份,经被告南山公司职工豆海平、李秋明、霍红伟证明,2011年3月及2011年6月2日,双速绞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

10、《证明》三份,经被告南山公司职工张晓军、豆志峰、杨世宏证明2010年10月13日,双速绞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的经过。

11、聚德物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康伟南山煤矿购买的徐州苏煤矿山公司的JSDB-25双速绞车由其公司提供了检查、维修服务及必要的配件,总维护价65000元。

12、销售货物清单及维修明表,证明山西聚德物贸有限公司给康伟南山公司维修双速绞车的配件及费用明细。

13、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证明山西聚德物贸有限公司给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14、证人杨小红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我负责南山煤矿的井下轨道、皮带、绞车的修理维护工作,2010年7月,井下安装了一部双速绞车,安装3个多月后就发生了一轴断裂的事故,致使绞车冲出轨道,造成了我公司的财产损坏。事故发生后,我们急忙联系厂家,厂家派来一个技术员名叫夏晓明,换了绞车上的一轴,当时夏晓明还让我填写了维修反馈表,由夏晓明带回徐州苏煤公司。之后在使用了两三个月后,该绞车又发生了断轴事故,经过再三联系厂家,他们也没派人来,我们就自行更换了一轴总承。又过不长时间,该绞车又出现了脱档现象,我们又跟厂家联系,厂家还是没人来,我们就把绞车送到长治修,也未修好,现在该绞车已无法使用。该部绞车总共发生过三次事故,第一次是在2010年10月份,第二次是在2011年,第三次也是在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5、证人豆海平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我为康伟集团南山煤矿运输队的班组长,2010年,矿上买了一部徐州的双速绞车,安装后用了几个月,就断了一轴,发生了事故,造成我矿上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我们联系了矿上的调度室,由调度室派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检修,至于修的过程我并不清楚。

16、证人李秋明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我为康伟集团南山煤矿绞车司机,2011年3月份,我驾驶的绞车发生了故障,之后我联系班组长,让他负责解决,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7、证人杨世宏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我为康伟集团南山煤矿绞车司机,2010年10月份,我驾驶的绞车发生了故障,维修的事情我不清楚,之后我也没有再驾驶这部绞车。

原告苏煤公司对被告南山公司提供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陈述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异议,质保期是从设备正式运营起开始计算,合同约定3个月为设备的调试期,调试期满后的一年应当为质保期;从康伟集团的付款单可以看出南山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5月28日,这个时候被告还是正常履行合同的,所以我方的权利这时候还未受到侵害,而从我方提交的《询证函》可以证实,我方在2014年1月6日向被告方进行了核对财务账目,原告无异议,该询证函本身就代表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如果被告拒绝支付货款,应当备注说明,故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对于证据7-10及14-17不予认可,该故障说明、报工单由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方未签字认可,证人证言均是被告公司的职工出具,证明效力较低。对于证据11-13不予认可,聚德物贸有限公司修理明细,不能显示所修的绞车就是原告公司出售的绞车,且增值税发票上的日期为2012年8月21日,与被告方所陈述绞车发生故障的时间不吻合。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作如下认证结论:对于原告苏煤公司提交的证据1-5,被告方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证据6《询证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该《询证函》在诉讼时效内发出应至少体现“原告提出请求”的内容,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发出应至少体现“被告同意履行义务”的内容,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是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而原告《询证函》中并未体现原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且该函并未到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被授权主体等任一能够使其负责人知悉的主体,故该《询证函》并非《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主张权利文书”,不符合该条款所体现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故对原告提交《询证函》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对于证据7《康伟集团付款审批单》,虽系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该审批单确系被告所属集团公司出具,能够证明原告曾经到被告处主张过权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该证据对查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对于被告南山公司提交的证据1-6,原告无异议,且来源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证据7、8《故障经过》及《报工单》均系被告单方出具,证明效力较低,不予认定。对证据9-10、14-17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均系原告公司职员,证明效力较低,不予认定。对于证据11-13,从证据内容上不能显示所修的绞车就是原告公司出售的绞车,不能证明维修单及发票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苏煤公司购买了一台JSDB-25型双速多用绞车,价款为13.5万元,原告苏煤公司依约发货。双方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HTSCL-308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60%,运行三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30%,10%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苏煤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HTSCL-3082的合同货款81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再次收到被告支付该合同货款27000元,剩余27000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0年8月23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一台JH-20型回柱绞车,价款为4.6万元,原告苏煤公司依约发货。双方于2010年8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HTSCL-309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60%,运行三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30%,10%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苏煤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HTSCL-3092的.合同货款27600元,于2010年11月27日再次收到被告支付该合同货款13800元,剩余4600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1年2月9日,被告南山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一台JSDB-25型双速多用绞车,价款为13.5万元,原告苏煤公司依约发货。双方于2011年2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NHT-1100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苏煤公司于2011年5月28日收到被告支付合同编号为NHT-11008的合同货款81000元,剩余54000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1年9月27日,原告苏煤公司派人到被告南山公司追要合同编号为HTSCL-3082的货款27000元,但被告南山公司拒付。

2013年11月29日,原告苏煤公司派人到被告南山公司追要合同编号HTSCL-3082的货款27000元、合同编号HTSCL-3092的货款4600元、合同编号NHT-11008的货款54000元,但被告南山公司拒付。

2014年1月6日,原告苏煤公司向被告南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一份《询证函》,内容为:“下列数据出自我单位会计账簿,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如不相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处列明不符金额。”经账务核对后被告南山公司财务部门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签字盖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煤公司与被告南山公司三次签订工业设备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双务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苏煤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南山公司也应依合同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这一意见,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苏煤公司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2年内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三份合同中均约定:“货到付款60%,运行三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30%,10%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故质保期满一年即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该日也应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那么从何时起算质保期呢?本院认为,双方交易的货物为机械设备,依照常理从安装运行时起才应计算质保期,但本案安装调试之日无法确定,从双方交易特点来看,原告先发货,再派人到被告处签订合同并安装调试机器,签订合同之日离安装调试之日最为接近,故从合同签订日起算质保期较为合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质保期间届满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原告苏煤公司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主张其债权;第二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质保期间届满日期为2011年8月23日,原告苏煤公司应在2013年8月23日前主张其债权;第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1年2月24日,质保期间届满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原告苏煤公司应在2014年2月23日前主张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苏煤公司依合同约定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主张第一份合同HTSCL-3082的剩余货款27000元,其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告南山公司追要该欠款,系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9月27日重新起算,但至其2013年11月29日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时,已超过二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出诉讼时效之后,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原告该次主张权利时,被告既未履行也未表示同意履行,故该债权因超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本院对于原告合同HTSCL-3082的剩余货款27000元的债权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份合同HTSCL-3092的剩余货款原告应当在2013年8月23日前主张其债权,但其第一次主张该债权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亦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合同HTSCL-3092的剩余货款4600元的债权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份合同NHT-11008的剩余货款54000元原告应在2014年2月23日前主张债权,其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告追要货款,该追要行为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论被告是否同意支付,均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苏煤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其公司向被告发出《询证函》即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一、该《询证函》没有提出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二、该《询证函》没有到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被授权主体等任一能够使其负责人知悉的主体,仅由财务部门对帐后签字确认,而财务部门系财会管理部门,不享有决策权、准支权及抗辩事由的知情权,故原告《询证函》的送达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南山公司并未在该《询证函》上表明其同意履行的意思,故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发生中断效力。综上,该《询证函》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主张权利文书”,不符合该条款所体现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被告并不丧失主张诉讼期间届满的抗辩权,故对原告苏煤公司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南山公司提出原告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就利息损失进行约定,且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告主张权利遭到拒付时,就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被告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承担1224元,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xx

审判员孙xx

审判员程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债务纠纷的时效性是多久

法律主观:

债务纠纷的有效期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通过意思自治协商约定,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的,视为借款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从约定的还款时间起3年内开始计算。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三年内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务纠纷从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最后还钱要多久

债务纠纷起诉的时间跟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要求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承诺偿还,三年过后,诉讼时效终结,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时效如下:一般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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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起诉地址是否还能在异地起诉

合同约定起诉地址不能在异地起诉。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起诉地点,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确定起诉地。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发生纠纷时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2023-12-11 16:47

起诉债权人要多久结案(工程起诉要多久结案)

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十日3、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期: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如果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执行要在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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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
2023-12-14 16:31

欠支付宝借呗多久会起诉(欠支付宝借呗多久会起诉冻结资产吗)

3个月,花呗借呗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后就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收到邮件,不用管,那都是催收的手段3个月,花呗借呗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后就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支付宝花呗和借呗逾期多久会被起诉,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固定的,因为起诉的时间取决于多个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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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 ...
2023-11-29 15:38

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多久(合同欠款诉讼有效期)

法律主观:对于 工程欠款纠纷 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 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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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骨折多久可以做鉴定

车祸骨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伤的当事人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 ...
2024-01-03 16:09

交通事故最迟多久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具体情形如下: 1、一般在医疗救治结束后做伤残鉴定; 2、如果是轻重伤鉴定,在受害人出院后就可以鉴定; 3、一般情形下,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 ...
2023-12-13 16:01

债务纠纷被起诉(债务纠纷被起诉了怎么办)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自己实在没有能力立即还清欠款,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如果已经还清了欠款的,需要让债权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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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一审期限是多久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一审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 ...
2023-12-08 14:53

行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的最新规定)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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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诉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并不因为诉讼时效届满而消失,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被起诉方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起诉方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 ...
2023-12-11 16:47

债务纠纷撤诉后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债务纠纷起诉后对方没钱还怎么办)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1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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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短信多久后离开不算违停

驾驶人收到了违停短信提示,就属于违停,但在10分钟之内将车子开走的,一般不会受到处罚,具体的还要根据各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力度来决定。其规定为; 1、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驾驶人并没有离开现场,交警将会给驾驶人口头警告,只要驾驶人立刻离 ...
2023-12-13 15:53

债务纠纷撤诉后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

债务纠纷撤诉后随时都可以再起诉,当事人因为债务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注意起诉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2023-12-14 16:23

起诉欠款多久会冻结被告资产(欠款起诉多久会冻结银行卡)

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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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犯罪嫌疑人身份要多久?

撤销犯罪嫌疑人身份一般要在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是对当事人不起诉以后。因此,不同的案件中,撤销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时间也不同。公检法机关已经对案件做好了处理,确认其没有犯罪之后按照相关手续撤销犯罪嫌疑人身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
2023-12-29 14:29

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多久(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

其次,还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付息的能力,这决定着借款人能否如期偿还贷款,是决定担保人风险的重要因素,对于在贷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责任,但贷款担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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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诈骗是报警处理更好还是起诉处理更好

处理合同诈骗是报警处理更好。合同诈骗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
2023-12-29 14:45

房贷拖欠多久会被起诉(房贷拖欠多久会被起诉拍卖)

房贷逾期被起诉怎么办1、在法院受理前将欠款结清,银行自然会撤诉,2、产生罚息和滞纳金如果出现房贷逾期,银行就会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提醒借款人还款,亲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房贷逾期超过三个月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银行或贷款机构可能会采取法律途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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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多长时间可以起诉

借款人不还钱的,权利人的起诉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 ...
2024-01-03 15:36

在工程合同中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类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法律分析:工程类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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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运输dupin判多久

初犯运输dupin的刑罚: 1、有运输dupin数量大、武装掩护运输dupin等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如果运输dupin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运输dupin数量较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2023-12-08 15:14

欠债不还起诉时效是多久,欠账不还起诉的时效

4、欠款属于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欠钱的起诉时效:欠款起诉的时效为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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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到期不还怎么办(欠款到期不还怎么办,多久可以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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