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法院)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管辖的
法律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所代为取得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仲裁合同有效的,适用优先原则,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管辖的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是什么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是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保险赔偿如何做账务处理?
对于保险赔偿费用,一般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那么收到保险赔偿时,怎么做账?
保险赔偿怎么做账?
1、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外部单位往来款-保险公司
2、费用报销时:
(1)如果费用报销单上有注明收到报销公司赔偿款或有相关批复意见、附件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外部单位往来款-保险公司
营业外支出-对外理赔支出(未赔付部分)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营业外支出-其他
销售费用-修理费(未赔付部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如果费用报销单上并未注明有收到报销公司赔偿款,会计分录如下:
商品报损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维修支出
借:销售费用-修理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顾客受伤赔偿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理赔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包括什么?
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非常损失,是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有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两种相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确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代位求偿权是什么?车险中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吗?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的,若要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必须回归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即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按照保险公司行业内对保险额度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很明显,由于责任方的财力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人负次责,那么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95%的保额赔偿,比起从责任方请求100%赔偿来说更有保障。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保险代位求偿案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适用大众举证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中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均有规定。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货运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也最具典型性。货物运输大致有公路、铁路、内河水路、海上、航空等途径,铁路、海上等货运纠纷由专门法院审理,不受普通法院管辖。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拓展资料
一、 什么保险代位求偿是什么
保险代位求偿也叫保险代位权,即保险代理人代替被保险人造成的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利益原则中,考虑到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取双重利益,故制定了这种债权转移制度。在中国,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民法中的清偿代位制度的发展和运用。保险代位求偿在中国海商、保险领域当中都有相应的适用。
二、 保险代位求偿的意义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财产,并且对代替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这个第三人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得包括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这是避免利益相关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代位求偿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信赖关系,更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借助保险人的专业能力防止最终责任人逃避法律。确立代位求偿,也能够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一起保险事故,反而获得双重赔偿的结果,这也不符合物权法中侵权行为发生后获得索赔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规定,被保险人若获得了不当得利,这也有违民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