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房产怎么办呢
在实际生活中,房产纠纷如果不能协调,最好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在进行房产纠纷诉讼的期间,被告私下对房产进行转移的,原告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免得到时候被告不执行判决。那么诉讼期间被告转移房产怎么办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诉讼期间被告转移房产怎么办呢
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就不能处置财产。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房产怎么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比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并不违反法律。
人民法院追究当事人转移财产责任的,应当以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为前提,而保全措施以对方申请保全为前提,未经对方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未保全的,即使被告转移财产,也只产生撤销权。
二、诉讼期间房产被转移是否有效
如果是正常交易,合理价格转让,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转移行为,有效。首先要知道他卖这房产是不是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果是就是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会确认买卖无效;如果是正常价格出售,要看第三人也就是买房是不是知情。
三、房产纠纷诉讼时效多久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别时效:是指《民法典》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指《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4、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5、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三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诉讼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可知,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转移房产行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就不能处置财产。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诉讼期间被告转移房产的相关知识。
借款人故意转移资产怎么办
债务人 恶意转移财产的, 债权人 可以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
法律分析: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途径有: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老赖欠钱不还并转移名下财产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老赖欠钱不还财产转移怎么办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对于隐匿财产,申请法院搜查《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老赖是什么意思
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 替代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三、对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
欠钱不还最有效的方法是起诉,起诉的流程是: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在执行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法律主观:
法院的判决一旦下达就代表了法律的意志,当事人必须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严格执行,切不可将法院判决、裁定当成儿戏,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责任,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处理(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收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82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第一种救济模式执行效率高,但剥夺了被追加或执行的第三人的诉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直接追加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顽症的今天,提高执行效率是当下唯一无二的选择。根据诉讼便利和诉讼经济的原则,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应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或有此类行为之虞从而使债务人丧失执行能力时,该执行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执行人的行为;对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丧失执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时,为充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赋予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第二种模式突出了公平,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其弊端较多。1、增加了诉讼成本。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恶意或无偿转移财产导致其无能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间通常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此时再中止执行程序又启动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申请执行人已胜诉的官司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兑现,还要再花钱去打另一个官司,有的当事人因为没有钱,放弃了撤销权的行使。有的当事人虽然经济条件较好,但打一场官司要费时耗力,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让他们望而却步。2、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举证困难未必有理能赢得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主体通常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而非申请执行人;而在撤销权诉讼中,法律并没有允许法院执行机构介入该诉讼之中。这样一种立法和司法模式对债权人举证责任的承担非常不利,在理论上存在因债权人举证不能而产生败诉的可能。3、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和审判周期较长,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受让人再次转让该项财产而次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债权人在此种情形下能否向受让人请求赔偿无法律依据。赢得了诉讼未必赢得了财产,最终可能赢得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后果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
老赖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怎么办
老赖把财产转移给亲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移财产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为了逃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维权
1、提起撤销权之诉
2、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恶意转移财产罪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债人已经财产转移了怎么办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1、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2、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3、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诉讼活动中发现债务人转移资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债务纠纷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要保全的财产信息
如果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还没有被全部转移走,除了要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避免当事人把剩下的这些财产再全部转移出去。但请求法院撤销转移财产行为的时间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