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债务,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胜诉权,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胜与败。近些年来,不少高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却始终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结论,造成了类似诉讼的混乱。因此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却解决了实践中的不少争论。
一、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文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是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却需要进行一番解释。在理解该条款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分期履行之债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这两个概念: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由此可见,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简而言之,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
(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同一笔债务),就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其虽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债务分期履行,但是该债务为同一笔债务,而不是不同笔债务。其债务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由上论述可得,笔者认为最高院第5条该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适用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当从广义理解,即还应当包括分期给付之债这种情形。但是是否如此,还有待有关机关的进一步阐释。
二、该条规定的理论分析
对于全部债务而言,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最后的履行期限的话,当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这一问题学界并没有过多的争议。
但是对于给付各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如何确定,确存在着很大争议,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实质上为同一债务,具有整体完整性。但是,如果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必将割裂同一债务的整体性,将导致债权人担心其诉讼时效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交易的信心,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问题。
观点二,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虽然该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一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前提之下,直击上市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期限等,因此其实互不相同、相互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了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观点三,即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既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也可以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而不是一概而论。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观点一,即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一)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所成立的。虽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将债务的履行进行了分割,使每个分债务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还不足以否定该债务的整体性。因此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更符合该债务的特征。
(二)该种做法更具有合理性。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是为了稳定交易秩序,而非限制乃至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债权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届满后主张权利,并不是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基于对债务具有整体性的合理信赖。为了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不愿意也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就不应当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气起算。
(三)这种做法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实现诉讼效率。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有利于避免双方当事人频繁主张权利,减少诉讼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
三、该条有待改进之处
虽然,该司法解释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
例如,当事人对其履行的债务设定担保的,那么如何来确定保证诉讼期间的起算点?对于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应当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从保证期间保护保证人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仅为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考量,保证人只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应当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而认为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则认为,虽然保证或许仅限于其中一笔或者几笔债务之上,但是无法否认该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既然给付每一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之日起算,所以保证期间也应当和其衔接,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气起算。
但是以上两种观点,何者为先,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不得不有待于有关机关去在新一轮的解释中进行释明。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诉讼时效
双方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话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以后开始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在债务清偿期到期以后,向债务人作出还债请求的会中断诉讼时效。
一、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如下:
1、有清偿期限或者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从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债务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可见,像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这种状况,诉讼时效不会说从每一笔债务到期了以后就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分期逐步偿还了相关债务的,也就不存在着诉讼时效问题,因为诉讼时效是从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才会产生的。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律主观: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 债务 分期履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期付款的时效如何计算
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从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如果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付款付息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但违约方在守约方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2015年开始的一笔10万元的债务约定分期5年,第一期2015年12月31日,最后一期是2019年12月31日,那么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合同中规定的多次履约付款应该理解成合同整体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就是属于不可分割的,同一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虽然合同是履行的阶段,其义务设定的基础是同一合同,其义务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内容的持有人,权利持有人基于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债权的合同权利是也主张权利从总体上讲,项目整体权利在权利人可能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是请求权。另一方面,债务人在分期付款履行期满时若尚未履行其中的还款义务的,只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并在总额届满前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在借款活动中,我们有必要多了解一下诉讼时效,毕竟诉讼时效若是超过了,您的债权可能会得不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分期付款的债务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就是最后一次付款日到期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