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共同原告判决书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石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龚x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龚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述原审的判决。
原审被告张x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导致货车翻车的主要原因”有悖于客观事实,是错误的。二、从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来看,其因电话线而追赶被上诉人的货车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个诱因。原审判决认为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龚x主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比例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万购车补贴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 省 * *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被告XXXXXX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X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XXXXX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EQ5340CCQ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X号车与川J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SX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X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08]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X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XXXX所驾车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XXXX对这次严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仅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XXXXX与原告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车发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车辆上载有硫磺和磷酸这两种危险化学物品,就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事件,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报废、货物全损的沉痛代价。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和其他运输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本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驾驶员XXXXX也没有接受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培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按规定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原告没有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硫磺和磷酸,而是将它们与普通物品同时混合运输,严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没有使用专门的容器或者槽罐,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轻易洒落在地,由此酿成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被告XXXXX的过失不是导致本次事故损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才使危险品处于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状态,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灭火措施,从而导致了本案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云XXXXX号车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川JXXXXX号车只是造成大型事故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委托楚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认定云SXXXXX号车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05100元,共计426200元。原告诉状中称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各项费用36906.3元,需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被处罚的罚款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押金3000余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车辆误工费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际也很难计算,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XXX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云X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交通事故中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交事故的全部责任;2、价格认证结论书2份、收据2份,欲证明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支出的认证费为4446元;3、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收款收据2份、楚雄施救中心发票1份、XXX收条1份,欲证明其支出的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950元;4、楚雄州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2份,欲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云XXXXX号车驾驶员XXXXX及其本人受伤,共支付医疗费438.6元;5、交通费票据51份(含保险票据)、住宿费票据4份,欲证明其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6、物资承运清单目录13份、运输合作协议1份,欲证明其停运损失;7、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款收据2份、罚没收据1份,欲证明其因车辆被撞后对高速公路损坏,被征收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8、收据1份,欲证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交纳了风险押金3000元;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欲证明云XXXXX号车的所有人为其本人及该车的投保情况;10、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各1份,欲证明云XXXX号车因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已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经质证,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原告XXXXXX提交的证据1、2、4、9、10无异议。对其余证据认为:证据3中XXXXX的收条不认可,属重复计算,其余无异议;证据5原告应说出具体次数才能认定;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不能证实原告XXXX的停运损失费,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交款项与被告无关;证据8系复印件,不知是否真实,不予质证。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1、2、9、10,证实了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XXXX承担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该车报废,经认证原告XXXX的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认证费4446元的事实,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3中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和楚雄施救中心发票证实了其在事发后已支付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到庭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XXXX收条因其本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信;证据4系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到庭被告虽无异议,但本案审理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评判;证据5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采信;对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原告XXXXX的主张,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证实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云XXXX号车对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并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复印件,且原告XXXXX在诉请中对该项费用也未主张,故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驾驶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云XXXX号东风EQ534XXXX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号车与川XXXX号车同时燃烧,致云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原告XXXXX及驾驶员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作出了云公交巡昆楚事字[2008]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驾驶员XXXX无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昆楚大队和原告唐仁涛的委托,对云S06630号车的车损情况和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云XXXXX号车的受损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辆所载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价格认证费4446元。云XXXX号车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损毁,已在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
另查明,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XXXX车辆上载有一车货物,事发后原告XXXX支付了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同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云XXXXX号车受损后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被告XXXX驾驶的川XXXX号车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XXXX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XXXX车辆报废和车上货物损失的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是由于原告XXXX车上非法载有危险化学品才造成本案中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应由原告XXXX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云XXXX号车属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主张的赔偿费用中的车辆损失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及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16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缴纳的路产赔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系云XXXX号车被撞后损坏路产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XXXX的违法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这两笔费用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XXXX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金额总数为1604.7元,而其在庭审中只主张了1007.7元,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1007.7元和住宿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车辆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X车辆损失费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费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及货物搬运、保管、吊车、施救费等16150元,合计461923.7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担2002元(已交),被告XXXXX承担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交)。
综上,被告XXXX应支付原告XXXX的费用合计为469552.7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X
二0 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XXXXXXX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判决书需要记载以下事项:1、原告与被告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2、案件判决结果,判决请求等。3、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签名,日期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能否同案起诉
交通事故可以同案诉讼。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即行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若判决生效后还涉及后续治疗费用,则仍可再次提起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属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当事人对诉讼标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以前,保险公司不参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
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两种方式:各当事人同时起诉的,作一案受理或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还有分别立案审理的;当事人没有同时起诉的,一般是分别立案审理。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赔付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机动车一般都是购买了交强险的,所以造成交通事故会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但是交强险只赔对方不赔自己,并且交强险是有赔付上限的,并不是全部都会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如果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可以请交警部门协助,找保险公司办理医药费垫付手续,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或者肇事方拒绝赔付,或是肇事方无赔付能力,那么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旦申请执行的话就是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对受害方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起诉要多久下来判决书
交通事故起诉 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交通事故起诉后多久出判决书,一、交通交通事故起诉后多久出判决书交通交通事故起诉后一个月之内出判决书。二、交通事故审理时限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交通事故处理 的时限规定之八:法院诉讼的时限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 处理交通事故 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交通事故协议有效吗交交通事故协议具 有法律效力 。但如受害者以后发现自身有什么更严重的后遗症,且是因这次事故引起的,那事故方也应 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达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此后受害者出现因此次车祸导致的,当前并未查出的病患、后遗症,可就该部分继续要求你赔偿。并不是现在协议以后互不追究,就可以免除的。交通事故协议有效,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交警队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后,拿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文书后,才可以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书》由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印制,交通参与者可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队的事故办案单位车管所和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领取。
交通事故判决书图片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决书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之下,法院进行一个相关的判决,他肯定是根据相关的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划分的比例来进行一个具体的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
法律分析:一、原告信息
二、被告信息
三、事情经过
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