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从起诉到执行的时间是怎样的
申请财产保全从递交材料到法院执行要多长时间啊?需要交钱吗
这个需要你自己配合,从诉前财产保全到起诉你有15天,起诉后法院有6个月,生效要等15天,如果上诉需要3个月,执行申请期限你有2年。
一、 具体解析:
首先,关于具体法院作出裁定和执行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其次,申请财产保全的话需要向法院缴纳申请费。
具体标准为L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 法条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扩展资料: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程序
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三、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四、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
3.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4.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5.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6.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7.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五、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六、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七、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八、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起诉欠钱人多长时间强制执行
欠款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会自动强制执行,需要权利人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自起诉到强制执行,需经过以下几个期间:
首先是债权人提起债权债务纠纷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人还款,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应当在判决还款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判决还款期间内仍未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方可持生效的判决书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务关系合法、明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自行生效,转入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是多长时间
法律主观:
一、问执行时效期是多长时间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二、如何补救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依然有以下几种方法补救。
(一)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诉讼中,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债权人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让债务人继续还款。
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钱。依据的是《民法典》第 19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给予支持。”
(三)要求保证人还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规定了保证人。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间的,如果保证人资源还款的话,债权人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债务人自愿还款一样,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综上所述,所谓的执行时效期限,通常是收到执行。将觉着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采取执行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起诉还款到执行要多久
法律分析:个人债务起诉还款从起诉到执行的期限,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法院立案的期限是七天,从立案到审理结束,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审理结束后不上诉的,就到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都有严格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应该先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强制执行措施有着其特有的鲜明的特征。同时,我国法律也对强制执行根据做出了严格规定。强制执行必须遵守其根据。
强制执行的特征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根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执行根据也被称为执行名义、债务名义。
强制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根据被撤销,执行程序必须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这类法律文书既包括由本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也包括由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类法律文书主要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可以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对损害赔偿作出的判决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对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问题作出的裁定,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所制作的文书,就是调解书。
3、学界一般认为,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也是执行根据。人们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就说明仲裁裁决本身即具有执行根据。现行的仲裁执行制度也是根据这样的认识来设置的。不过,理论上,仲裁裁决本身便不具有执行力,因为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只有经过法院的确认,仲裁裁决才能得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直接赋予了仲裁裁决执行力。(关于这一问题阐述,可参见本书第十单元仲裁与民事诉讼对接部分)
4、公证机构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它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从而赋予这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使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可以直接根据这些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是各国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