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哪些?
票据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
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说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二、应注意质押票据的真伪
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辩别质押票据的真伪。目前辨别质押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
1、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
2、查询辨别。对票据的真伪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进行查询核实。
3、由出票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债权人距离出票人和承兑人较近,条件方便,也可由债权人将需质押的票据送到出票人和承兑人处,由出票人和承兑人直接辨认真伪,必要时也可通过核押手续,确保票据的兑付。
三、应注意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
所谓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是指债权人以质押的票据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时,能否及时、全额受偿票据上的金额。目前用于质押的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中,由银行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信用度较高。由企业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的信用度较差些。尤其是支票不宜质押,其理由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是即期支票,即见票立即付款的支票,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和九十一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期,而不能将实际出票后的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也就是说签发远期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最重要的是目前企业信用较差,一旦支票作质押后,出票的人存款帐户资金不足,不能兑付,就会形成质押风险。因此,目前支票不适用质押。另外,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出票并承兑的,因此质押风险较大,也不宜作质押担保。
四、应注意票据质押担保的手续
以票据质押担保除对质押的票据的合规、合法,真伪及风险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外,还应严格履行质押手续。
1、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如果数额较大需要公证处公证。
车辆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车辆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大多汽车抵押贷款都是实行的押证不押车,也就说,只要你把自己汽车的相关证件抵押给贷款机构就可获取贷款,而汽车在安装上GPS以后照常使用。因此,在办抵押之前,应先了解,汽车抵押是否押车,可尽量避免要押车的机构;2、汽车抵押贷款的资金往往用于短期周转。若是需要长期贷款的,不适用于用汽车作为抵押来贷款;3、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往往所产生的费用颇高,因此若是选择周期较长的车辆抵押贷款,在具备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可尽量提前还款。
二、泸州汽车抵押贷款申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汽车抵押贷款的资金往往用于短期周转。若是需要长期贷款的,不适用于用汽车作为抵押来贷款;
2、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往往所产生的费用颇高,因此若是选择周期较长的车辆抵押贷款,在具备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可尽量提前还款。
3、借款人在选择机构上,应尽量选择正规贷款机构,如和信车贷。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产生,法律也好解决。
三、泸州汽车抵押不押车贷款快速办理
车辆登记证是要抵押给银行的。
办理按揭车贷款的流程:
在银行特约经销商处选择汽车并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
经调查同意后签订合同;
办理汽车公证、抵押等手续;
银行放款;
贷款还清后,注销质押凭证,并退还给客户。
四、泸州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所购房必须为现房或多层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完成总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需要借款人填写个人购房借款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者本等。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书;
(3)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付款凭证;这里要注意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可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购买商业门面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4)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共有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
(6)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2、银行受理和调查:信贷部门收到如上资料,对泸州其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调查,确定贷与不贷、贷款的金额和期限,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首付款是否足额存入开立在信用社的售房专用账户上;
(2)房屋价格是否合理,与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
(3)借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是否超过60年;
(4)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书,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评估报告及他项权利证书。
3、贷款审查、审批:审贷部门重点审查泸州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借款人和开发商串通骗取银行贷款;信贷部门应在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
质押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1、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所担保的债权:(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计算。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例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视为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有违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的工具,可以用它来填补现金流现金流,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不过,其潜在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对股票的影响是趋于有利方面还是有弊方面的问题,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若是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以此为目的希望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的话,则可视为利好,毕竟有利于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话,也就是说市场上有的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减少了,需求量变化不是很大,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就让公司财务的窘况浮出水面,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证券公司一旦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导致股价的可能下跌。
总的来说,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它来补充现金流,还可以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由于股权质押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等等,因此对股票的影响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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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法律责任,需要注意什么?
《担保法》第六条 \x0d\x0a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x0d\x0a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x0d\x0a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x0d\x0a(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x0d\x0a(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x0d\x0a(三)保证的方式;\x0d\x0a(四)保证担保的范围;\x0d\x0a(五)保证的期间;\x0d\x0a(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x0d\x0a\x0d\x0a担保人应当注意: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x0d\x0a具体可以参照《担保法》学习。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财产夫妻共有与不动产 抵押 登记 办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时,贷款银行首先要判断抵押物权属状况。在我国 不动产权 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 不动产登记 簿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要询问申请人拟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并将询问结果记录在案。房屋登记以程序审查为主,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造成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实际权属状况可能存在误差。根据《 婚姻法 》有关规定,除特别约定和婚前个人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应当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可以主张登记错误,或直接通过法院确权否定登记效力。司法实践也发生过抵押物权属变更导致银行 抵押权 无效的案件。 应当看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对 债权人 、 债务人 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影响较大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之一在于公示权利状态、保护交易安全。因此法定 夫妻财产 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 物权法 》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 作为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首选应落实拟担保的房地产是否为共有财产,查看抵押人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核实抵押物取得时间,如果抵押房地产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抵押应经各共有人书面同意,如果非共同所有,应由抵押人出具书面说明。其次要审查 担保人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行为是否符合共有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并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落实共有人意思表示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备查。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 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可能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 债务 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因承租权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 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 担保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 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届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原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租赁权设立在先时,给予租赁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对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租赁权设立的时间对抵押权影响重大。由于抵押人通过租赁行为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且设立在先的承租权限制了抵押物的交易或转让,这都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担保价值。租赁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即可设立,无需通过登记,使得登记抵押权面临着欺诈风险。 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时,立法上有两点尚需完善: 1、应对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予以规范,纳入权属登记的范畴,充分体现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公示性和透明度,实现各项物权在不同顺位上的平等保护。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时,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避免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价格,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防范抵押物租赁风险时,银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做好排除租赁的尽职调查。在现场察看房屋占有和使用现状,核实占有人与所有人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对占有状况进行记录。 2、与承租人协商弱化租赁权对抵押权不利影响。如对租赁期长于银行债权存续期的予以更改,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应变更为分期给付方式,承租人将尚未支付的租金支付给债权银行等。 三、优先抵押权的法定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国家或其他主体的利益,设定了一些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国家税收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 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执行。” (二)建筑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 《 合同法 》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 商品房 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预购人只要在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之后, 其期待权必然优先于抵押权而实现,而不论两者的先后顺序。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和商品房期待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税收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商品房期待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于抵押权实现。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缺乏公示性,导致第三人无法了解发包人是否 拖欠工程款 ,无法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通谋,故意虚报工程款,损害一般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使其随时可能蒙受突如其来的侵害。 从保护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角度而言,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确有引入登记公示方法的必要。如果建筑工程款债权已经预先登记,抵押权人仍然同意以建筑物设立抵押,属于自愿承担因法定优先受偿而使其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考虑到建筑工程款债权的不确定性,有学者建议,登记的工程款应是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最高数额。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如果低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实际结算的为准。 针对上述三项法定优先权利,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关注建筑工程款支付情况。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时,要注意审查、了解《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承包人应出具是否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证明,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 抵押权设立后,发放贷款应用于在建工程建设(含支付工程款),注意了解工程进度和工程款付款情况。二是核实借款人纳税情况,设定抵押前是否拖欠税款。三是核实抵押人拟抵押房地产是否已预售给第三人,在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抵押物预售登记情况。 一般来讲,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 房地产 抵押担保 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就是以上三个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该项抵押担保中合同中还需 要约 定其它担保项目,则就需要双方去进行协商,互相在合同中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