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债权确定(最高额债权确定时间)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法律主观:
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斗祥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空首搏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袜悉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裂毁衡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肆做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余隐。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扰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缓旅键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镇罩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