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起诉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还有什么费用)
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定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则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二)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未来的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就难以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亦靠诚实信用得以维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严格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法律客观:
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又是以离婚这作为条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简述如下:1、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本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重婚造成的结果相类似。不在赘述。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本律师认为,对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本律师认为,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行为人或者说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四)主观过错虽然婚姻关系中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本律师认为,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律师认为,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也不主张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另外,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并且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本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起诉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主观:
一、对方要存在法定的可以请求 精神损失赔偿 的情形。 二、无过错方因为过错方的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精神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 (三) 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药费、护工费、误工费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则由法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元四个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婚内出轨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法律主观:
如果夫妻双方有其中一方出现出轨的行为,是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生活,另一方是可以向 法院起诉离婚 的。同时根据对方的出轨行为遭受巨大精神损失,是可以主张 精神损失费 ,因为对 精神损害 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所以根据事实情况,法院视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老公出轨离婚应该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
法律主观:
老公出轨离婚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凡是涉及到赔偿,必须是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过错行为,而老公出轨并不是法定的婚姻过错行为,所以女方都不能要求对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失费,但是如果之前夫妻间达成约定,即一方出轨就要支付另一方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精神损害费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离婚精神损害费赔偿标准应当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而定,一般在几万元至十几万元左右,具体情况下,可以向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申请精神损害鉴定,并根据形成的鉴定报告来要求赔偿处理。
一、离婚精神损害费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一般在几万元左右,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影响离婚精神损失费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离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认定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而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离婚原因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只要在确实存在离婚过错方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要求赔偿。
出轨怀孕离婚精神损失费一般多少
离婚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五十万元左右,任何人在与另一方民事主体建立婚姻关系之后,不得实施包括出轨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否则一旦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此时对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也是可以提出得到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的。
一、离婚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离婚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五十万元左右,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后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再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离婚后一年内。被婚内出轨的一方再起诉赔偿时,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2、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即夫妻俩协议离婚,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即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3、出轨的一方起诉离婚,即出轨的一方为原先起诉离婚的原告,通俗地讲,就是“恶人先告状”。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未出轨的一方即被告,被告并不同意离婚也没提起损害请求的,但是后面发现对方有婚内出轨的,即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另外,同样作为被告期间,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未出轨的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得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没有提该要求,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最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并要起诉主张赔偿时,一定要确定先前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的损害赔偿要求,并且注意起诉的时间,否则的话将很难复活该权利。不过,因为主张对方婚内出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情况较为复杂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专业律师介入。
婚内出轨的行为是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的,但是任何人在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时,必须要拿出对方确实是由出轨事实的证据,并且可以获得的赔偿金,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最后赔偿数额法院会根据需要支付离婚赔偿者的经济能力来加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