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如何处理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的说法正确的是一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其中,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能够达成共识有利于双方关系维护。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协商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最好方式。这种方式操作简单、快速高效,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摩擦,有利于双方关系维护。协商前,当事人应当对自身的损失进行充分核算,并收集好证据。协商时,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尽量寻求达成共识。如果事情较为复杂或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仲裁是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双方同意进行仲裁的情况。仲裁的优势在于效率高、成本低,并且有专业的仲裁人为双方提供公正、中塌昌立的裁决。不过,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结果,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诉讼是一种较为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方面,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相应的专门部门进行处理。进行诉讼时陪衫桥,当事人应该提交充分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能够进行公正、公平的判断。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应该如何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具体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决定。如果对方没有合理的争议点,仲裁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或者当事人对对方的损失认识存在争议,诉讼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方面,当事人要注意妥善处理好各项证据,并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良好的关系,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芦猛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认定有纠纷怎么处理?二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祥御、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谨雹岩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肆唯任方;,(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定责后,对于判决是可以有争议的,对于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进行起诉。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肇事财产损害争议如何处理三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财产损害争议的处理办法:1、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2、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桐袭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局镇兄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旅此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事故主责方该如何理赔四
交通事故主责方车辆有保险的理赔方法: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情况:
1、主次责双方均为机动车的情况: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按主责方70%,次责方30%的比例赔偿;
2、主次责双方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情况: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塌局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的赔付范围:
1、交强险: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团运让,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1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2、商业险:
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商业险的类别也很多,不同商业车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都是不一样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三)走保险流程:
1、及时报案:
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3、递交索赔:
确定事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包括:
(1)被保险人出具的索悄族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确认理赔:
投保人对车辆定损清单没有异议,即可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将相关凭证交给保险公司。
5、理赔付款:
保险公司根据与索赔权益人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索赔权益人支付赔款,涉及第三者责任的理赔甚至可以被保险人授权直接将赔款转账至第三方。
6、协助追偿: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二、交通事故主责车辆没有保险和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理赔方法:
(一)车辆没有保险的情况:
1、主次责双方均为机动车的情况: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主次责双方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情况: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次责双方均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情况: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存在争议的解决方法有:
1、双方协商: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全责方的经济状况,可以要求分期赔偿或这一次性赔偿;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流程如下:
(1)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2)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核。
(3)当事人对调解的时间以及地点进行确定。
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4)进行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的流程:
(1)立案,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和相关材料,包括:
①受伤者身份证明;
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⑤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⑥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⑦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⑧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⑨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2)庭前准备,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原告证据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会送达给原告;
(3)开庭审理,开庭时,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裁判,案件经过审理后,审判人员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如何赔偿五
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谨伏枣可以向人民法院厅唤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祥拆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了要怎么处理六
1、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缓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厅配题进行协商,如协商扰伏模不成,则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对交通事故的成因有争议的怎样处理七
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陆猜行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自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兆薯部门申请复早哗核。当然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的记录、道路录像等。
如果您双方之间对赔偿金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赔偿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八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实施以来,有关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相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交通事故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区分,在责任区分的基础上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法规制的范畴,即事故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学理上,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没简、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应当是归入高速运输工具的范畴,并对交通事故类的损害确定了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即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新交法则重新明确规定了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绝对责任的原则,同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
随着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普及,绝对责任普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加害人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廉价的保险费,当加害人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时,该加害人将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将损害转嫁给所有投保人,用这种方式达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据此,“新交法”依据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的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和肇事机动车一方。肇事机动车一方具体包括那些,没有明确规定。
二、当前适用“新交法”归责原则的困难
“新交法”已经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还都未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没有这两项制度的保障,对保险公司实行绝对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对机动车一方实行严格责任作为绝对责任的补充,也就没有充分的依据。因此,目前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直接适用“新交法”的规则原则还存在困难。
三、过渡阶段实行混合归责原则的探讨
在这个过渡阶段,如何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法院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损害赔偿还没有达到社会化程度的现阶段,不能机械地按照“新交法”规定一律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应当采用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补充的混和责任归责原则处理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补偿案件,比较稳妥。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机动车车主或者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确认的问题。
1、关于连带责任的适用依据。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和所属单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而“垫付”是没有准确的法定含义的。从字面上解释,“垫付”是暂时性行为,垫付者本身对于受害雀指人可能没有过错,也可能存在过错,至于是没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有待于法律的认定。因此,“垫付”责任并不等同于“连带责任”。以往审判实践中,将该条规定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本身就是不准确的。现在,《办法》已经废止,不能再依据《办法》判定车辆所有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垫付或连带责任。
2、要求车辆所有人和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没有现实需要
我们认为,是有现实需要的。首先,对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的救助,具有事实上的紧迫性。机动车肇事后,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面临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的危险是现实存在,不能回避的。因此,掌握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问题,应当首先立足于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立足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交通肇事责枯岁裤任主体的连带责任的确定,宜宽不宜严。这是适用上的首要原则。其次,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肇事伤人并逃逸的情况,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机动车肇事伤人逃逸的法律事实,就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作为自然人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受损的权利应当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慰抚。这是保持法律体系和民事主体权利平衡上的需要。
有观点认为,新交法已经规定了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基金来垫付,这就说明伤者是有救助渠道的。这本身没有错。但是,目前来看,新交法的规定只停留在字面上,相关的基金制度,甚至三者险制度都还在酝酿准备的阶段。这样一来,在这段旧的《事故办法》已经废止,新交法实施还需要一定的制度准备的时间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就会落到真空地带,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我们认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连带责任在现阶段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3、怎样解决连带责任的依法适用问题
那么,还能不能适用“连带责任”的概念?怎样适用?这要从现行的《民法通则》、“新交法”及《赔偿解释》的综合运用上来分析。
首先,新交法的规定与连带责任的适用并不矛盾。“新交法”在七十六条规定中表述的是“机动车一方”,这就表明,新交法将“机动车一方”作为肇事责任的一个主体,而“机动车一方”包括哪些具体的责任人,新交法并没有进行界定。这样看来,人民法院负有对交通肇事进行归责、确定责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一方面,司法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当事人的诉求作出回答,这是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没有进行详细阐释的部分,按照法律原理进行阐释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因此,交通肇事责任的具体划分,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确定,与新交法并不矛盾。
其次,《民法通则》规定的归责原则可以适用于交通肇事责任确定上。连带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见于“代理”部分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部分。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规定了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减轻了举证责任,请求权易于实现。连带责任在法律上不是终了责任,不是针对过错的终局补偿方式,而只是一种暂时责任,是责任缺失时的一个权宜之计,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有效地补偿。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利向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从而使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最终落到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身上。
《民法通则》在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的复合性,二是行为的共同性,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其中,最为重要和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共同性。所谓行为的共同性,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方面,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结合的关系;另一方面,各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
依照以上特征,现代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和一致行为例如,结伙盗窃,合谋伤害,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如共同作业人疏忽大意造成事故3、基于共同关联的行为和分别的过错,如两车相撞致使车上乘客受伤 。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
我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原理可以运用到机动车伤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般来说,机动车肇事伤人的案件符合共同侵权的第二种类型: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机动车肇事伤人,一般来说,机动车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肇事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身损害的后果。而如果机动车一方驾驶人与车主非同一人,而车主又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盲目同意驾驶人驾车上道,发生伤人事故,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从而认定机动车车主及单位与驾驶员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判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为了运用简便,主要以“是否尽到共同注意的义务”为标准。例如,机动车车主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与机动车不符的驾驶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伤人的,车主和车辆管理单位都存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应当按照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解释》中对于“雇拥关系”的认定。《解释》规定,雇主可以对雇员的行为致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运用到机动车肇事行为中,就是车主与车辆驾驶人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对于这一条的认定,主要难点在于对雇佣关系的认定。对于雇用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劳动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是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此时双方需要做的是什么?九
发生交通事故协商不了,应该去交警大队认定双方事故的责任,交警大队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有财产损失问题不大,按照责任认定书走保险即可,在事故书出具后如果双方还是协商不了,可以去法院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卜森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滑散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型让亩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