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知认定)
断卡行动新规则
断卡行动2023新规则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行动
断卡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行动。
“断卡”即是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
自2020年10月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开展四轮集中收网行动,向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2021年6月,两部门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检法断卡行动
当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基础。听说国家开展了“破卡”行动,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诈骗热潮,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还想请童建军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破卡”活动的相关知识~
的确,今天你问,我就答。让我们来学习一下“破卡”动作吧!
什么是「破卡」操作?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顿诈骗电话卡、物联网卡及相关互联网账户,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破卡”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破卡”行动,严厉打击销售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纪行为的通知》,从源头上坚决打击和切断交易账户黑色产业链。
电信诈骗为什么要实施“破卡”?
电信诈骗:“假实名”的电话卡危害极大,会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很难追查。大部分的钱都是通过买卖银行卡,很难追查和打击。每年因“两证”诈骗引发的家庭悲剧数不胜数,对我国社会安全和家庭幸福构成严重威胁。
“破卡”,哪“两张卡”破了?
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使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还有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企业账户和结算卡,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真的会构成“犯罪”吗?
是啊!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然后卖给别人。“卖卡人”只卖自己的银行卡,看似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实际上是把刀交给了骗子。他们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注意自身的信息安全。不得出售、转让、出租、转租和出借或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和电话卡。
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要及时注销业务,不要随意丢弃或买卖。
丢失过身份证的人,或者前期有异常电话卡或银行卡的人,一定要抓紧时间查看自己名下有没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银行卡,及时处理。
评论|凌祁鸣
文|王雪
施艳君编辑
相关问答:断卡行动是什么意思
断卡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行动。
一,行动简介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一)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二)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为什么要“断卡”
(一)危害特别大。“实名不实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据统计,每年网络赌博流出的资金就达万亿级别,难以追查和打击。
(二)时机成熟。2016年9月开始,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以及最高检、最高法出台了多个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文件、法律解释。
有哪些“断卡举措”
(一)打击
1.开卡团伙:利用管理漏洞为大批量开卡提供便利的“内鬼”
2.带队团伙: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
3.收卡团伙: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
4.贩卡团伙:接收卡,并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二)整治
1.重点地区:“涉案”两卡的开办地、户籍地;“涉案”两卡的中转地
2.重点行业:金融行业,主要包括各银行网点、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讯行业,三大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也包括代理、线上渠道等
(三)惩戒
1.惩戒“两卡”违法失信人或单位
2.对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的,暂停5年内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开立新账户。
二,重要提示
01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02有效防范
03及时报警
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相关问答:看到现在各地出台断卡行动,断卡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吗?
断卡不会给我们卡主人造成严重的后果,相反,对我们是有益无害。所以,各地出台“断卡行动”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一个卡主人的权益。什么是“断卡行动”
看到不少朋友不太理解“断卡行动”是什么意思,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断卡行动”的含义。
个人理解,它包括两方面的意思:
一方面,是呼吁我们每一个用户(包括个人和对公用户),将我们不再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通过相关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做销户处理,使我们的个人信息与这些卡断开联系,废除这些烂尾卡的使用价值。
另一方面,是阻断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烂尾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渠道,以降低通过他人手机卡和银行卡实施犯罪的概率。
以上双重阻断,便是此次“断卡行动”的意义所在。为何要进行“断卡行动”
1、不少人手里都会持有一些长期不进行使用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而且也并未注销,属于能够正常使用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一些犯罪分子便将目光盯向了这些烂尾的手机卡和银行卡,通过几十元、几百元等不同的价钱向用户购买、租用、借用这些卡,然后再利用这些手机卡或银行卡以卡主人的名义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这样一来,获利的是犯罪分子,而可能涉嫌犯罪的却是卡主人。犯罪分子只需花费极少的钱去购、租、借这些卡,便将风险转嫁到了卡主人身上。
2、为了严厉打击此类借住他人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实施各种犯罪的行为,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公安部副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
3、今年以来,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5万起,抓获嫌疑人14.5万名,累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万个,拦截处置诈骗电话5100万余次、诈骗短信6.3亿余次,成功止付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亿元。
4、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此类通过手机卡、银行卡实施的新型网络诈骗活动较为猖獗,很可能给个人或集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全国进行“断卡行动”很有必要,其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以确保卡主人的权益不被犯罪分子利用。我们该如何对待“断卡行动”
对于我们每一个用户来讲,最起码需要做到三点:
1、将我们目前手里持有的不再使用的手机卡尽快通过所属的电信运营商进行注销处理,将不再使用的银行卡通过银行进行注销处理。
2、切莫为图小利益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而因小失大。
3、不轻信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并且要学会分辨这些诈骗信息。同时,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结束语: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各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进行“断卡行动”正是为了阻断此类犯罪的一部分渠道,我们每个人出了不贪小便宜而出卖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外,还要积极配合此次“断卡行动”,主动注销自己不用的烂尾卡。既为了保证自身的个人权益,也为了使他人免受其害。
大家有不用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吗?注销了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断卡行动实施多少年惩罚
依据触犯罪名的不同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两卡犯罪主要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关于银行卡以及手机卡的罪名,依据触犯不同的罪名的刑罚略有不同。
断卡行动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别
自2020年10月开始,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专项打击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力争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土壤,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在“断卡”行动中,经常会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一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
那么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又应当如何区分适用呢?
一、两罪罪名由来及实践冲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该罪名是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罪名。该罪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通过惩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解决各类传统犯罪向互联网迁移并分工细化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的困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经2006年颁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并在2007年5与11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明确。
单从法条来看,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并无关联,为何在“断卡”行动中,两个罪名会产生交集呢?主要交集于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上。2015年5月2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卖,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2016年12月19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或者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再次明确,行为人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在打击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方面存在交叉与竞合,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个罪名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新规定及真实案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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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节录)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案件分析】:本案律师接手以后,首先提出案件定性问题,本案定诈骗罪的量刑明显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而且无论从案件法理分析还是从客观证据等情况确定,更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经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罪名得以改变,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达到刑事定案标准,对此向办案部门及时提出意见。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最后指控的犯罪事实等予以认可,同意进行认罪认罚。律师积极联系受害人并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书,虽然部分赔偿,但仍然得到受害人谅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类下游犯罪中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实属难得。最后也取得了从轻判决的良好效果。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陕****刑初**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男,19**年**月*8日出生于**省**市,汉族,**文化,无业,住**省**市**区**镇**村*村。20**年**月**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月**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X,陕西XX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杜X均到庭参加诉讼。为调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年*月,被告人唐X通过“QQ”聊天软件与网名为“**路怎么走”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联络后,在被告人唐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其通过银行卡取款方式为该男子转移赃款,该男子根据被告人唐X取款次数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并通过快递给被告人唐X邮寄了20张户名为田X的银行卡,在银行卡上标注了取款密码。后被告人唐X联系郭XX(已判决),指使郭XX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张银行卡交于被告人唐X,被告人唐X将该**张银行卡信息告知于该男子,后被告人唐X伙同郭X开始在***省**、****等地银行取款,并将赃款转移至该男子提供的银行卡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年*月**日*8时许,被害人姜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30000元,该30000元赃款被转移到户名为郭XX尾号为**15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上12000元及尾号为**26的**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上17900元。被告人唐X接到网名为“***怎么走”的男子指令后,指使郭X持以上2张银行卡,于20**年*月**日*时许,在**省**市建设银行**支行和**省**市农商银行通过ATM自动柜员机分次将赃款29900元全部取出,转移到该男子提供的银行卡内,后将银行卡丢弃,并从该男子处获取一定报酬。
2、20**年*月**日时许,被害人田X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元,该*****元赃款被转移到户名为***号为****的交通银行卡上*****元、尾号为**52的中国银行卡上*****元及尾号为****的XX银行卡上****元。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唐X接到网名为“***怎么走”的男子指令后,在**省**市人民**路交通银行通过AT自动柜员机分二次将户名为**尾号为****交通银行卡内的脏款*****元全部取出,转移到该男子提供的银行卡内,后将银行卡丢弃,并从该男子处获取一定报酬。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唐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姜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元、向被害人田X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元,均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视频监控及手机截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赵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能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能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唐X的辩护人辩称其认罪认罚,已退部分赃款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第三百一十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处罚金*****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处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节录)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