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抢劫罪既遂标准
一、抢劫罪既遂标准
1、通常是行为人实施的抢劫,是否以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一般来说对于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抢到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在抢劫中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属于既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是指什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中国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法律分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抢夺罪既遂的认定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既遂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抢夺罪既遂的认定是出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根据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的。这里的实际控制不是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行为人可以支配该财物。这种控制没有时间要求,不用行为人实际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 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抢夺罪 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别,根据 刑法 第267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的一项 罪名 ,是介于 盗窃罪 与 抢劫罪 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如下:抢夺罪 犯罪构成 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
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
所谓当场就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即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 抢夺罪 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抢夺罪怎么认定 认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其客观方面,即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 犯罪嫌疑人 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 盗窃罪 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 抢劫罪 的显著标志。 3、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 抢劫 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 刑法 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 行政处罚 。有的出自 寻衅滋事 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两者属于不同的犯罪,但是认定抢夺罪的时候却很容易与抢劫罪混淆。而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 管制 刀具等凶器,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为动产且是有形物,而对于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
抢夺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近年来发生频率虽有所下降,但实践中各种复杂、残忍的抢夺方式仍然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成为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亦是刑法主要惩治的犯罪行为之一。
(一)首次设立抢夺犯罪
1979年《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79年《刑法》在立法时,考虑到抢夺与盗窃、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大体相同,法定刑也基本相似,并且犯罪分子经常兼犯其中两罪以上,基于刑法简约的考虑,遂将这三种犯罪规定在一个条文当中。
(二)1997年单列抢夺罪
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注意到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有违刑事立法一条一罪的技术要求,并不利于惩治和遏制抢夺犯罪。1997年《刑法》第267条对抢夺罪作出如下修改:第一,将抢夺罪单列为一个独立罪名;第二,增加并处罚金刑的刑罚方式,并完善抢夺罪的量刑范围;第三,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拟制规定为抢劫罪,即“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释完善适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明确了抢夺罪的若干问题:第一,明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情节的划分标准;第二,规定抢夺罪从重处罚及免除处罚的几种情形;第三,明确抢夺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时,依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转化抢劫的认定等作出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调整抢夺罪的犯罪数额,明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以及免予处罚情形,并对飞车抢夺行为作出定性。
(四)2015年修正抢夺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多次抢夺但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一并纳入抢夺罪的规制范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已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成立本罪。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行为对象
抢夺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首先,行为对象应当是动产,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行为对象。但是可以与不动产相分离的财物,如住宅的门窗、土地上的植物等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其次,应当是能被抢夺的有形物,而非网络数据、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最后,如果抢夺的对象是特定财物,例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则不构成抢夺罪,而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或者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三)行为内容
抢夺罪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但是行为人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他人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其手中的提包,当面公开夺走他人摊位上的商品。
1.一般抢夺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属于“多次抢夺”。
第一,对于“多次抢夺”的认定。如何认定“多次抢夺”,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此之前,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况”来掌握。
第二,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抢夺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抢夺解释》第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②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③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⑧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1)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抢夺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3)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情形下的犯罪主体。
(五)未完成形态
1.抢夺罪的犯罪预备
成立抢夺罪预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准备抢夺犯罪活动过程中停止下来;二是停止下来的原因是非自动停止,与行为人的意志相违背。
2.抢夺罪的犯罪中止
成立抢夺罪中止,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进程中停止犯罪;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3.抢夺罪的犯罪未遂
抢夺罪的未遂应当符合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施抢夺;二是抢夺财物未得逞;三是未得逞的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并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作为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