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和质权的优先顺序)
同一民用航空器上存在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顺序如何确定
同一民用航空器上存在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顺序如下:
1、民用航空器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后,有优先权和抵押权要受偿的,优先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2、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
法律主观: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 1.三者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最先受偿; 2.质权有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质权有效、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受偿; 4.质权无效、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介绍如下:
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为:先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次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或者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那么这一顺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详细内容吧。
抵押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78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登记顺位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
一、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 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2、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3、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4、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