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哪种方式订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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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是

1、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2、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3、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一、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买卖合同只有一方签字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属未成立合同,单方签字对方未认可的该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一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且持有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对方认可的,该合同法律将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大部分合同在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之后,那么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就会成立,买卖合同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在成立之后就会生效,当然特殊情况则例外。因此,多数时候买卖合同也是在成立之后就会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几种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不用文字。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责任。所以,一般来讲,合同标的数额不大的和即时结清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头形式。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外,还有视听资料、默示行为等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订立有哪些形式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订立有如下形式:1、商品供应商与买方双方之间可以直接订立买卖合同;2、卖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3、买方将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哪些

生活中处处可见合同;乘客站在站牌下等待这个被视为邀请,公交车在站牌停下视为要约,乘客上车就是承诺。其他的还有很多;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的两大构成要素;订立合同有口头、书面等形式。那在民法典中,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哪些呢?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知识。

一、民法典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哪些

1、(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证证明。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的证明。合同的审批是指根据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由主管机关或部门对合同加以审核批准。合同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3、(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综上所述,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推定形式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合同的形式都是不可或缺的。

4、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订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综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民法典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了。《民法典》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要约、承诺以及其他方式,和之前的没有什么不同。对了,“其他方式”属于兜底条款,比较常见。其他还有什么问题的,欢迎上咨询。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受领价款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即买方。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可以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同样一方需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相区分;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可以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等同样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和普遍的交易方式,也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以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试用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的规定,以及其他单行法所规定的拍卖、招标投标买卖等属于特种买卖,特别法对此有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这些条款均属于买卖合同的通常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若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即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要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否则合同无法成立。一、当事人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

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为出卖人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即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动产而言,一旦交付便同时完成了动产的客观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不动产而言,交付仅是移转不动产的现实占有,所有权移转还需办理登记手续。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一般指提单、仓单等所有权凭证,交付此类单证即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因此这类单证的交付属于出卖人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相较于作为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与资料的义务属于出卖人应履行的从给付义务。二、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一般可以分三步确定: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或者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其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又未作特别规定,可以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运输的,交付地点为交付标的物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标的物无需运输,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的终止,是指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买卖合同主要会因为下列原因而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了债务,债之关系的目的已达,合同终止。

2、债务相互抵销。如果买卖合同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性质并到期的债权,其可以通过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债务,使得买卖合同终止。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通过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而使自己的债务得以消灭。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作出放弃自己的债权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形下合同关系无须继续存在,因此终止。

6、当事人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以及因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解除效力发生时即终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前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合同也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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